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726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易橙、楊俊吉、王巧音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