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744號
原 告 蔡妙慧
被 告 元和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李燕芝
被 告 江政益
丘睿祥
李燕芝的哥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46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7萬70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