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779號
原 告 陳昱陵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萬群廣告企劃事業有限公司、黃于庭間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14,712元(詳附表,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本件訴訟標的關於利息之金額僅計算至視為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6月24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