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822號
原 告 益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律師
被 告 黃慧倩
林建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原告與被告二人共有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准予分割如起訴狀附件一分割方式欄所示之分割方法。」等語,是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2萬1,408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6萬2,981元/㎡×115㎡×原告權利範圍1/2=362萬1,40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有系爭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971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