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830號
原 告 漢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雨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4,2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