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880號
原 告 旺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心昀
原 告 聯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馨漫
被 告 鉅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浩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9,312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旺昇工程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815萬元,及其中652萬元自民國114年11月17日起、其餘163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聯呈國際有限公司815萬元,及其中652萬元自民國114年11月17日起、其餘163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5萬3,638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9,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