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882號
原 告 楊婷鈁
訴訟代理人 黃柏憲律師
謝佳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3,397元(詳附表,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本件訴訟標的關於利息之金額僅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7月2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