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91號
原 告 林霓可
辛艾尼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之請求,原告林霓可、辛艾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52萬4801元、260萬8680元,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501元、3萬2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各自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