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928號
原 告 何鍾春梅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李秉謙律師
黃毓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保單債權不存在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確認如附表所示保單貸款、墊繳債權均不存在,其債權金額合計445萬0,259元(計算式:0000000+58196+71911+258263+237595+57334=0000000),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45萬0,2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3,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自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浩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