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951號
原 告 簡辰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周啟秀即立騰空間設計工作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1,9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