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98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張靖晟
被 告 林助信律師即尤聖昌之遺產管理人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10,298元(本
金1,708,800元,利息自114年2月18日起至114年11月13日止以年
息16%計算共201,498元),應繳裁判費23,964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4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