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026號
原 告 墨云室內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耿翰
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對被告蘇威郡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2,0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