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029號
原 告 邱恩(原名:楊祖恩)
訴訟代理人 石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萬1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6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古紘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