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043號
原 告 南亞畜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延瑋
訴訟代理人 陳柏顥律師
被 告 君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5,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1,9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