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045號
原 告 高原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雨臻
被 告 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茂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493萬2179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5萬92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