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108號
原 告 大魯閣好好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曼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5,5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6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