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165號
原 告 張孟涵
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和順利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9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