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401號
原 告 林連彬
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律師
被 告 豐揚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爰依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價額乘以其權利範圍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5萬4177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18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紀孫愷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