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438號
原 告 時代社群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毅展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赫爾曼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73,9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73,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紀孫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