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59號
原 告 陸彥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六書堂數位學習股份有限公司、仲信融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契約自始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自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要之程式。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六書堂數位學習股份有限公司、仲信融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契約自始不存在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係為確認兩造前所訂立之線上語言學習服務契約自始不存在,核其性質應屬財產權,應以當初購買系爭課程所簽訂之契約總價,為其價值之計算。惟原告表示目前手邊無相關資料可資佐證,故主張暫以原告已支付之價金新臺幣(下同)2萬1,428元為計算。另關於聲明第2、3項部分,原告主張係以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已給付之價金2萬1,428元。前開數項聲明係基於不同之訴訟標的而為請求,其價額應合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定為4萬2,856元(計算式:21428+21428=4285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自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浩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