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62號
原 告 中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定民
被 告 篤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箐熒
陳焯詠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篤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箐熒、陳焯詠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222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9萬1291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以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違約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9萬1291元,應繳裁判費2萬60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5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庭 法 官 雷鈞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