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63號
原 告 徐子雁
徐福寧
代 理 人 徐子雁
原 告 羅苡云
監 護 人 徐子雁
被 告 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之婷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4,300元(235200+834050+57505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5元,扣抵原告已繳內之費用1,500元,尚應補繳19,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