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66號
原 告 林芳英
上列原告與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798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5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9,2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