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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      告  黃勝   

被      告  松井生技開發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尾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松井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啟義」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松井生技開發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啓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15年2月4日具狀更正被告公司名稱為松井生技開發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為陳啓義,則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