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88號
原 告 廣宥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賸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千旺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270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9,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