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97號
原 告 張栥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冠良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依原告所提出之民事補正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為新臺幣(下同)4,751,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