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號
抗 告 人 陳黃登椈即陳紹輝之繼承人
陳宥樺即陳紹輝之繼承人
陳尚宏即陳建泓兼陳紹輝之繼承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