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4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聶嘉嘉律師即賴政佑之遺產管理人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74,66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繳裁判費32,8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元外,尚應補繳32,35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