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58號
原 告 呈智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呈祥
被 告 君雄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0萬26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