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83號
原 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正岳、張舒涵、王聖傅、林展永、陳靜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15年1月26日提起本件訴訟,故起訴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1月25日)之利息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44萬6,98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萬6,0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附表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