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14號
原 告 黃冠鈞
被 告 亞洲藏壽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西川健太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84,110元(詳附表,小數點後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1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附表(民國/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