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2號
原 告 劉芳茹
訴訟代理人 林夏陞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展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