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42號
原 告 詹益瑞
邱于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王雲玉律師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15年2月2日提起本件訴訟,故起訴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2月1日)之利息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8,96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