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69號
原 告 祥五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暉仁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浤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7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雷鈞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