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14號
原 告 江美萱
吳春美
簡森田
賴思羽
賴思瑄
林沛綺
王韻晴
江劉益
吳雯婷
翁千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萬0,27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1萬0,650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0,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附表(幣別: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