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50號
原 告 陳永旻
陳睦喬
陳睦豪
陳文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律師
被 告 陳敏基
陳仕祺
陳文祺
陳立祺
陳淑香
陳明睿
陳淑珍
陳淑卿
陳森貴
陳宏遠
林陳淑娟
林義雄
林佩姿
陳致遠
陳三元
陳昊明
陳繼元
陳欣沛
陳賢文
陳宇誠
陳雅汝
陳文玲
陳谷鳳
陳彥年
陳彥宇
陳姿潔
陳蒼潔
陳建谷
陳志毅
陳士毅
陳○○(陳宏碁之繼承人)
陳□□(陳宏碁之繼承人)
上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原告主張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1,21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5,857.54㎡公告土地現值6,797元/㎡原告主張之應繼分比例25/1440=691,21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