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5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純緯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23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9,27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5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冠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