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69號
原 告 宏海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達
送達代收人 歐瑋群
被 告 興昌漁行
法定代理人 黃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8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