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77號
原 告 王張來春
訴訟代理人 洪嘉蔚律師
被 告 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隆
被 告 陳柏然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萬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