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99號
原 告 忠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朝嘉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卓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3,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44,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4,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