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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0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施懷   
被      告  台灣廣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興益  
被      告  邱世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5,047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萬7,147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54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應補繳3萬5,0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附表(幣別:新臺幣):
請求本金
類別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金額
1,975,173元
利息
114年5月24日
114年12月18日
(209/365)
4.87%
55,080元
違約金
114年6月25日
114年12月18日
(177/365)
0.487%
4,665元
846,501元
利息
114年5月23日
114年12月18日
(210/365)
4.87%
23,718元
違約金
114年6月24日
114年12月18日
(178/365)
0.487%
2,010元
合計2,907,147元(計算式:1,975,173元+55,080元+4,665元+846,501元+23,718元+2,010元=2,907,14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907,1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