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38號
原 告 成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HO RICHARD SUNG HYUN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台中美國學校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6,9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