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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7號
原 告 張金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山建設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1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謝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