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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89號
原      告  悅齊不動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冠群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被      告  石洪玉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萬5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46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萬5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9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