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4號
原 告 泰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康博健康生技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毅
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律師
被 告 瑩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鵬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就兩造共有之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予以分割,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65,542元【計算式:{(97㎡X民國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1,800元)+(4,305㎡X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4,400元)+(370㎡X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4,400元)}X原告之權利範圍24分之5=14,465,5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8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