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44號
原 告 驊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少駒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耀盈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國榮、吳聖一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