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79號
原 告 億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大緯
訴訟代理人 李易撰律師
被 告 長佳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2,275元(計算式:1,155,000+詳如附表自民國114年3月19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3月15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57,275元=1,212,27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