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2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詠歆
被 告 十睿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立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萬5,06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0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冠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崑煜
附表:(新臺幣/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