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23號
原 告 俞長安
俞維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哲瑋律師
當事人(被告張秀枝等6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65,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5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