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2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温紹欽發支付命令(即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5205號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7,459元(本金692,982元+利息22,768元+違約金1,709元=717,45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念慈